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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新伟、刘立成等与徐传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伟,刘立成,徐传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74号原告刘新伟,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原告刘立成,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男,汉族,出生,住址河南省,。被告徐传超,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伟、刘立成诉被告徐传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伟、刘立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8元,减半收取6304元,由原告刘新伟、刘立成负担。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