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志虎与被执行人韩福明、李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虎,韩福明,李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徐志虎。被执行人:韩福明。被执行人;李容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虎与被执行人韩福明、李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志虎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福明、李容容按调解书内容给付案件款243760元。诉讼费1322.5元,执行费35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韩福明、李容容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也无企业注册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执行人员已于2016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韩福明、李容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1月1日将被执行人韩福明司法拘留十五日。现申请人徐志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福明、李容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景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