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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翻福、张国钧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翻福,张国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634民督3号申请人杨翻福,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系雷山县西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国钧(曾用名张国军),男,1967年2月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凯里市。申请人杨翻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翻福称,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观景台至干更栈道一段建设项目发包给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之后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包给陈常辉、尚开红承建,然后陈常辉、尚开红又转包给被申请人张国钧具体施工。2015年4月6日在被申请人张国钧的安排下,我和侯茂忠、唐忠荣等民工一起到西江千户苗寨观景台至干更栈道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具体从事抬石料、填小石片、搅拌混凝土等。2015年6月底我们完成了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任务,通过结算,我一共出工了48.5天,按照双方约定每天劳务费120元计算,我应获得的劳务费5820元,减去我已预支的2000元,剩余3820元被申请人张国钧没有支付给我,只写一张欠条给我。经我多次向被申请人张国钧追索,2017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张国钧又支付了1000元给我,目前尚欠的2820元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给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我的劳动报酬2820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国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翻福的劳务费282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国钧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