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永芬、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永芬,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7号申请人:罗永芬,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罗永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份。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300000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罗永芬借款300000元。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代 小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