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萍与刘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萍,刘建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萍,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帝园商城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花(刘建华之妻),1959年1月18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刘萍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萍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刘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晨阳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王云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