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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魏振梅与赵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梅,赵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97号原告:魏振梅,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合,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民,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振梅诉被告赵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魏振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振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原告魏振梅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