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200号原告:胡某某(又名胡某艳),女,汉族,1965年2月4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国,男,汉族,1965年6月5日生。原告胡云燕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云燕、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云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借原告款项2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借原告款项1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5日,被告以投资为由从原告手中借现金1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又于2016年9月30日从原告借现金230万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借款后,一直推脱不付,经原告反复催要,至今尚未偿付分文。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胡云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两份。被告陈某某辩称,120万元的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借条明确注明还欠1.4万元;230万元的欠条应提供支付借款的凭证。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陈某某汇款凭证14份,合计70.12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与原告胡云燕丈夫系宗族本家关系,自2014年起因经商需求向原告借款,期间亦有多次还款,于2016年9月5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胡云燕出具借条一张,“借到胡云燕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15‰。借款人陈某某。”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胡云燕出具借条一张,“借到胡云燕现金贰佰叁拾万元整(2300000.00)月息20‰。借款人陈某某。”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胡云燕起诉的事实清楚,提供的借条证据充分。原告胡云燕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清偿原告胡云燕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二、被告陈某某清偿原告胡云燕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