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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全碧华与全贤华、全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碧华,全贤华,全小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197号原告:全碧华,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蓝,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贤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南镇。被告:全小林,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华,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全碧华与被告全贤华、全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全碧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碧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