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用东、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用东,林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用东,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用精,系郑用东哥哥,1966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香,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该行行长。上诉人郑用东、林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用东、林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用东、林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用东、林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9元,由郑用东、林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