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起诉人朱作林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初19号起诉人:朱作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朱作林以舒兰市人社局医保中心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朱作林诉称:原舒兰矿务局市于2003年4月21日经中院裁定按国阅(1999)33号、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决定,因资源枯竭部分矿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地市级中央企业。国家按规定三次为矿区一万五千多退休人员筹集拨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达二亿元。(如加上沉淀资金的利息应达二亿四千多万元)。舒兰市对矿区改制前后退休人员于2004年7月1日实施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吉林省原4个地市级矿务局都是根据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因资源枯竭部分矿井实施政策性破产的。通化、辽源是按国家政策以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为基数,分别按3.2%、3.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每人每年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达1000元至2000元左右,相当于舒兰同等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的5至10倍。珲春是以国家筹集拨付参保资金606元为基数×3.2%×12个月划入个人账户的。舒兰不是以本人上年养老金总数为基数,而是以606元为基数的30%的比例,每人每年一律平均按181.80元划入个人账户的。还不足本人上年养老金的1%元。十几年来,欠付朱作林个人账户金额10896.63元。舒兰市医保中心,实属违反中央和国家政策,严重侵害煤矿退休人员健康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舒兰市医保中心按国家政策规定以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为基数,按3.4%的比例标准划入个人账户。按判决给付拖欠个人账户款项10896.63元及利息(利息根据附表明细再核算为准)。本院认为,起诉人朱作林对舒兰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作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湖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奚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