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正成与丁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成,丁庆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866号原告:李正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丁庆祥,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成与被告丁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成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