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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正成与丁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成,丁庆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866号原告:李正成,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丁庆祥,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成与被告丁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成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