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廷祥、褚荣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廷祥,褚荣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60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董事长。被告乔廷祥,男,1969年5月15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褚荣国,男,1970年3月1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廷祥、褚荣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廷祥、褚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