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利刚、董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刚,董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46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刚,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董小红,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马利刚与被执行人董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1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南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利刚与被执行人董小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