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小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16号罪犯周小康,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给被害人位玉娟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0元。被告人周小康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周小康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周小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周小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6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96分。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对其从严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0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