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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春兰与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兰,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朱春兰,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陆军,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朱春兰与被执行人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春兰欠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4元。因被执行人陆军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军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并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2017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陆军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朱春兰履行还款。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故本案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另申请执行人朱春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苏1003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陆军未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春兰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