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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与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程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846号原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许利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洁,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娟,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诚明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安徽大诚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园园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