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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海东、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海东,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瑛,男,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商都县十八顷镇八一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均。委托代理人王伟枫,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海东、呼和浩特市道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和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和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