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文儒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文儒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90号罪犯邓文儒,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璧法刑初字第000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邓文儒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文儒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文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文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