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朱兴度,朱庆华,朱庆霞,郭磊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集中区华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兴度,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华,男,汉族,1976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霞,女,汉族,1979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磊,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朱兴度、朱庆华、朱庆霞、郭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