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49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寅,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