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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49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寅,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雅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