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庞某与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韦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466号原告庞某,女,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韦祖检,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家枝,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韦某某,女,1984年9月3日生,壮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韦仲烈,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万成,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某诉韦某某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庞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梁雄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