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赖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赖章健,陈文娟,郑福进,欧阳丽,赖章强,雷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住所地:安远县九龙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刘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赖章健,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陈文娟,女,1985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福进,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丽,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赖章强,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雷薇,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与被执行人赖章健、陈文娟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陈文娟仅承担归还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作出(2016)赣0726执54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陈文娟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的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现被执行人陈文娟已主动将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文娟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