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虎、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虎,张丽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509号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奔马商业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虎,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陵县。被告:张丽君,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陵县。本院在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虎、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虎、张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唐 君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