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982号原告:刘某甲,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被告:刘某乙,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星瀚集团职工,住石嘴山市。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