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5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银皓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银皓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5138号之一原告: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四路16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2853-7。法定代表人:卢连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奕,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丽,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3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66922120G。法定代表人:朱睿华。被告:银皓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5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9519083P。法定代表人:王育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银皓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银皓汽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治丞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