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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建华、刘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华,刘平,冯德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华,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号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生,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号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刘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德玲,女,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教办室家属院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元,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生,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贾营*组**号居民,住南阳市。上诉人曾建华、��平因与被上诉人冯德玲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建华、刘平于2016年6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建华、刘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死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建华、刘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