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初1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喜星与薛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星,薛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274号原告:胡喜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被告:薛琳杰,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原告胡喜星与被告薛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胡喜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喜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喜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喜星负担。审 判 长  苏天胜人民陪审员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林丽玉书 记 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