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1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喜星与薛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星,薛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274号原告:胡喜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被告:薛琳杰,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原告胡喜星与被告薛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胡喜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喜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喜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喜星负担。审 判 长 苏天胜人民陪审员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林丽玉书 记 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