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鑫、梅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博,金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博,绰号“博某”,无固定职业。2010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大冶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金鑫,绰号“疤某”,无固定职业。2010年5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1年4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鑫、梅博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鄂02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梅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梅博,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博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林审判员 李立新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