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供香居商店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供香居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2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于军三,局长。委托代理人苗瑾,女,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尤永越,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供香居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大星发农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号。经营者刘金辉,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北京供香居商店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北京供香居商店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刚审 判 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毅书 记 员 辛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