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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正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男,1993年8月22日生,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正饮酒后驾驶某号福特轿车,从本区锦绣花城后门附近开往该小区车库,在宫和西香郡路口与卢某驾驶的478路公交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公交车乘客石某受伤。后石某家属报警,杨正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杨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经认定,杨正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正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正对此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正与卢某、石某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卢某、石某经济损失。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