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吴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吴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65号。组织机构代码07493267-9。代表人:陈卫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玉霞,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16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吴玉霞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金海湾21幢304室房产。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张静(公民身份号码:)以6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玉霞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金海湾21幢304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低塘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3)第01457号]归买受人张静(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