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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邹志成、魏琳华等与李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成,魏琳华,赵素兰,邹宁,李滨,宜春市醇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675号原告:邹志成,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魏琳华,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赵素兰,女,194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邹宁,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李滨,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告:宜春市醇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566261015L。法定代表人:李滨。被告:上海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975号。统一信用代码:310112001401683。法定代表人:徐翔。原告邹志成、魏琳华、赵素兰、邹宁与被告李滨、宜春市醇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皖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来函告知,宜春市醇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滨涉嫌集资诈骗,建议本院中止相关案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宜春市醇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滨涉嫌集资诈骗,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龙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