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埇桥区城东办事处十里村曾东村民组、蔡宏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埇桥区城东办事处十里村曾东村民组,蔡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埇桥区城东办事处十里村曾东村民组。负责人:王勤,该村民组组长。被执行人:蔡宏伟,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埇桥区城东办事处十里村曾东村民组与蔡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0日向蔡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宏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