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6588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健,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王永忠与郑某婚后在河北省香河县府前街41号贵都家园小区居住生活,虽然王永忠的户籍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2楼610号房屋,但其并不在此居住,该房屋是王永忠的姐姐王永红的房子。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以及遗产所在地均在河北省香河县,故本案不属于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郑某提交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安抚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王永忠2015年至2016年在河北省香河县贵都家园小区居住。后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安抚区居民委员会向王某出具《证明》,说明上述《居住证明》用于郑某报销保险,王永忠是否居住在香河贵都家园小区不详。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王永忠死亡前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或者河北省香河县,但王永忠的主要遗产位于河北省香河县贵都家园小区,故本院根据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本案管辖问题,将本案移转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某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媛人民陪审员 姚元军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