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慧、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崔传雪,张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227号申请人:李慧,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传雪,经理。被申请人:崔传雪,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风芹(系崔传雪之妻),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李慧诉被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崔传雪、张风芹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李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崔传雪、张风芹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国营自愿以鲁H×××××辉腾汽车及鲁H×××××克莱斯勒大捷龙客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盛达木业有限公司、崔传雪、张风芹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兴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