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与贵州安捷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贵州安捷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双山新区梨树镇保河村。法定代表人贾其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安捷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府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作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与贵州安捷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安捷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贵GGS0**号骐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已在车管所禁止过户),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安捷万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山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的存款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进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