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小斌与栾志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斌,栾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斌,男,回族,生于1979年12月9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栾志鑫,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职工,住固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栾志鑫银行存款7600.00元。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顾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