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缪勇与童松军、谢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勇,童松军,谢桂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259号原告:缪勇,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松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谢桂冬,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受理原告缪勇诉被告童松军、谢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松军、谢桂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勇撤回对被告童松军、谢桂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324元,减半收19162元,由原告缪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李胜会人民陪审员 翁湘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