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加涛、张加川、张加敬、方艳、靳英、李雪六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张加涛,张加川,张加敬,方艳,靳英,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1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丽云。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张加涛,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张加川,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张加敬,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方艳,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靳英,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请执行张加涛、张加川、张加敬、方艳、靳英、李雪六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加涛等六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