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山东兰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5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38号2-11-1。法定代表人:古军,大连福利德新能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加坤,东风襄阳旅行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山东兰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4层C5室。法定代表人:葛宗燕,山东兰基新能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兰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9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上诉人大连福利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兰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肖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