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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满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刘满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940号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机场高速东侧、明光路2西侧雨润西安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938054688。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勇,男。被告:刘满道,男。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满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其房屋租金33066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2、支付物业管理费1322.64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3、被告支付其违约金6877.7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西安雨润农产品物流进场经营合同》,约定被告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该合同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未与其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亦未按原租金标准向其支付租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经营场所交还给其,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提供不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83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