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焕琴、胡浩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焕琴,胡浩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946号申请执行人吴焕琴。被执行人胡浩栋。原告吴焕琴与被告胡浩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焕琴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浩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焕琴未实现债权23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胡浩栋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9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 洋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