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术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术华,边兰平,姚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83号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术华,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边兰平,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姚术友,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术华、边兰平、姚术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术华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边兰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60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姚术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国庆审 判 员 季延彪审 判 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