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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振强、杨苏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强,杨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699号申请人高振强,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杨苏强,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10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苏强给付申请人借款22000元及利息1500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杨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苏强银行存款242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会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