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振强、杨苏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强,杨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699号申请人高振强,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杨苏强,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10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苏强给付申请人借款22000元及利息1500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30元。但被执行人杨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苏强银行存款242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会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