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45号原告:郝某甲,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传染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郝某乙,男,汉族,熊猫艺术学校校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郝某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