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青青与李昌明颜秀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青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昌明,颜秀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552号原告:谢青青,女,汉族,1994年9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昌明,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颜秀云,男,汉族,1953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青青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昌明、颜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青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青青负担。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