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玲玲、郭小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玲玲,郭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95号申请人:孟玲玲,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郭小群,男,汉族,1960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人孟玲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郭小群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小群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