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莉莉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委会、张喜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莉莉,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委会,张喜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96号原告:宋莉莉,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好洁,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耀兵,村主任。被告:张喜凤,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宋莉莉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委会、张喜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宋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的安置住宅面积90平方米、商业用房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宋莉莉所有;2、判令二被告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的自2015年2月10日起的过渡费(每人每年5000元)、生活补助费(2017年4月1日之前每人每年5000元、2017年4月1日之后每人每年10000元)、生态园占地款(每人每年10000元)支付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张喜凤之子岳勇胜登记结婚,并将户籍迁入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西三街41号。因苏屯村城中村改造,原告为苏屯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成员,根据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新增人员享有安置区内安置住宅90平方米、商业用房40平方米、过渡费及生活补助费,因此二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安置住宅面积90平方米、商业用房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宋莉莉所有,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生态园占地款等款项也应当支付给原告,现被告否认原告所享有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回迁安置房屋目前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退回原告宋莉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