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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贯春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贯春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888号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政府后楼100室。法定代表人段胜利,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龙,男,系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员,现住。被告:贯春雨,男,1984年11月8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贯春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于2017年5月18日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