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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万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珺,女,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粮油贸易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邱大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万珺因与被上诉人绵竹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万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小玫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刘维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晓 微信公众号“”